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~
目前,国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,特别是自主研发,创新型企业。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印发《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》(财税[2017]34号),对于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%。下面和同兴财税一起来看看。
通知指出,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时间内按找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具体政策执行口径:
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,按照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119号)规定执行。包括:
一、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:
1、人工费用。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的工资、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商保险、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,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。
2、直接投入的费用。
(1)研发活动中消耗的材料、燃料和东西费用。
(2)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、工艺装备开发以及执照费,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,试制产品的检验费。
(3)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、设备的运行维护、调整、检验、维修等费用,以及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租赁费。
3、折旧费用。研发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。
4、无形资产摊销。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、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(包括许可证、专有技术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)的摊销费用。
5、新产品设计费、新工艺规程制定费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、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。
6、其他相关费用。与研发活动有之间关联的其他费用:技术图书费、资料翻译费、专家咨询费、高新科研保险费,研发成果的检索、分析、评议、论证、坚定、评审、评估、验收费用,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、注册费、代理费,差旅费、会议费等。这项费用的总额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%。
7、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。
二、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
1、企业产品或服务常规升级
2、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使用,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、服务和知识等。
3、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。
4、对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简单或重复的改变。
5、市场调研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
6、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。
7、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。
三、几种特别事项的处理
1、企业若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,只能按照实际费用的80%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,受托方不能再进行加计扣除。委托外部研究费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。
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关联的,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。
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不能加计扣除。
2、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,由合作方就自身实际情况承担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。
3.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,对技术要求高、投资数额大,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,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、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,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,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,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。
4.企业为获得创新性、创意性、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,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。
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、动漫游戏软件开发,数字动漫、游戏设计制作;房屋建筑工程设计(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)、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;工业设计、多媒体设计、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、模型设计等。
四、会计核算与管理
1.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,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;同时,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,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。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,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。
2.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,准确、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,对划分不清的,不得实行加计扣除。
深圳同兴财税致力于公益注册公司,并提供代理记账报税、工商变更、法人变更、进出口权及出口退税等一条龙服务,作为行业的领头羊同兴财税致力于更多更好的服务给用户。咨询热线:0755-89585710。